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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是指政府通过对财政收入和支出总量的调节来影响总需求,使之与总供给相适应的经济政策。它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二者范畴不一样.财政政策是指政府为履行自身的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所遵循的政策,在目前情况下尤其侧重宏观调控,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各种政策.广义上讲财税政策范围更广一些,不仅包括财政政策,还包括组织财政收入的税收政策.但从狭义上讲,财税政策的含义更侧重于利用税收手段组织财政收入并对财政收入进行分配运行,更多的具有会计的概念.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决定》指出,审核预算的重点要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这一原则命题揭示的重大政策转向是,税收不再是各级政府预算确定的任务,而是预期目标。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按照法律征税,避免为了完成任务多收或少收的体制弊端。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规定打破了各级财政固有的“重收入、轻支出”的倾向,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纳税人判断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另外,《决定》指出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及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以期为增强预算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提供重要机制保障。二是完善税收制度。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存在与公共治理的基础,也是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决定》提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包括: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乃至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推进消费税改革,调整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三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而中央通过大量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影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因此要由粗到细设计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明细单,列明各自专享事权以及共担事权的共担方案,并在今后渐进优化与细化。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明确划分政府间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在此基础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在对2015年财政经济形势作出明确研判的基础上,明确提出2015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1.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适当加大力度2015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适当加大力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适当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和动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加大支出力度。二是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三是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是保持一定的政府投资规模,发挥好引导作用。2.主要支出政策(1)教育方面。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继续聚焦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继续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改革完善中央高校投入机制。推动教育国际交流合作。(2)科技方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增加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后补助机制。完善中央级科研机构投入机制。支持加快推进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政策措施。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3)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继续按照10%的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推进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完成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研究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的支持力度。适时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优化就业支出结构。(4)医药卫生方面。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投入力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5)农业方面。进一步支持实施生态环境友好型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大补贴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继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和建制镇示范试点。(6)生态环保方面。进一步支持做好天然林保护。新增退耕还林还草1000万亩。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力度。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资金,加强水污染治理,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建立对新能源汽车的全方位支持推广机制。调整完善现有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用途,支持压缩过剩产能。进一步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范围,启动以省为单位的综合奖励。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试点。(7)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确保完成全年任务。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8)文化方面。支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支持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支持繁荣文艺创作和文化人才培养。支持加强重点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建立完善文化产业促进体系,推动重点行业快速发展。(9)司法方面。支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支持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推动试点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保障。(10)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深入贯彻强军目标,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履行使命任务能力。(11)完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调整出口退税增量分担机制。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力度。经过年十年的改革,青海省的重点企业都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其中大多数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在“育大、扶小、汰劣、减负”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关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1.改制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改制前,国有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根据其盈利状况为本企业职工购买了住宅,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改制过程中,一般只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了评估和审计,而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作为权宜之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暂时把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住房制度改革还未实施到位的情况下,只能挂账处理。这样势必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如果长期没有明确、规范的处理办法,势必会造成企业改制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改制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提取折旧,必然会影响改制后企业的效益和股东的分红。2.被改制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的处理问题。按照现行规定,被改制的国有小企业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以按50%计算,冲减净资产。目前,企业之间拖欠货款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改制后的企业收到改制前的应收货款,超过50%的增量部分,其所有权的归属还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增量部分归改制后的企业所有,就势必会使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在改制前人为地控制应收账款的话,这种情况会更加严重;如果增量部分算作国有资产,又势必会对改制后企业的产权结构产生影响。3.改制企业的财产评估问题。改制企业的财产评估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国家、集体和职工为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资产评估必须由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以法定程序进行。但由于一些地区过分强调改制的进度,为了使职工接受改制后应由职工支付的资本数额,有的甚至人为影响评估过程,调整评估结果,致使评估过程失去公正性,也使国家或者集体的资产流失;还有的因资产评估工作不规范,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不找中介机构,而由当地计经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评估,致使评估结果失去可*性和公正性。减免税款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给予企业减免的税款,由于在法律上对减免税款的性质没有确定,致使因减免税款在企业形成的资产产权确定尚不明确。有的企业对减免的税款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在会计核算上设立“国家扶持基金”进行核算;有的企业直接作为增加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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